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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和介绍行贿的联系是什么

2020-01-21 16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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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从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上区分。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介绍他人从事贿赂行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双方具有行贿、受贿意图,而故意从中介绍,借以非法获利或谋取其他利益;而合法的中介活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希望通过居间介绍,使经济活动中的某种合法经济交易或合作项目得以实现,而居间人从中收取必要的报酬。 2、从行为的性质上区分。分清介绍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从事违法活动的行贿、受贿双方,还是进行正当经济活动的买卖双方。若被介绍的双方的经济来往关系体现的是权和钱的交易,则该介绍行为便是介绍贿赂的性质;如果被介绍的双方经济来往活动是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上的经济关系,则该介绍行为是合法的居间活动。 3、从行为的后果上进行区分。前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介绍贿赂的行为的成功必然要对某一违法犯罪活动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而合法的居间活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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