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确定使用权时,集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土地登记,土地可集体回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耕地。已经办理审查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有耕地,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地集团或个人恢复耕地,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支付闲置费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农民集团所有,由原农村集团经济组织恢复耕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公司和个人连续两年放弃耕地的,原承包公司必须终止承包合同,回收承包的耕地。
农村土地确权的坏处
土地确权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物权,从而使农民合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承包转让收益等权利,还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当发生争议时,还依法享有法律的保障。但是目前土地确权仍无法完全保障农民的利益,我国现实复杂情况需要逐步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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