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是法规还是规章
1、条例是法规,具体如下:
(1)条例不是法律,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适用于整个国家范围;
(2)管理条例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位阶较低,一般是省市政府制定的,只在特定区域内有效;
(3)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中与法律的效力一致,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同法律一样列为法律依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二、条例,法规,法律三种的区别是什么
1、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条例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之一;
3、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
装修公司规章制度与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一)考勤制度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而制定:
1、出勤:工作时间:每天7小时,正常时间为上午8:30-12:0014:30-18:00,根据公司需要调整。
2、打卡: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午休出入均需打卡(共计每日4次)。员工应亲自打卡,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
助打卡者,无论是否迟到,均按C类迟到计算、忘记打卡的员工,需要其直接上级把员工漏掉打卡的时间给予补签。
3、公出:一个工作日内的公出需在前台登记,方便转接电话和留言。出差、事假等需事前得到部门经理批准,并到前台登记。
4、请假: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经理事前批准,并到前台登记,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经理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5、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奖惩制度:
(1)全勤奖:每月30元,以考勤卡为准、
(2)迟到早退:上班8:30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8:00以前离开,视为早退,迟到早退1分钟5元2分钟10元以此类推)迟到30分钟以后,按旷工半天计。
(3)旷工: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休假者将被视为旷工。直接主管将亲自联络本人查明原因,并于满三天后的二天内交出。
(4)在20天内未经批准缺勤总计6天(48小时)者被视为旷工,并予以辞退。
(二)辞职制度
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规定办理,具体实施细则:
本公司员工的离职分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开除四种情况
1、辞职
(1)合同期满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留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辞职;
(2)员工因疾病、身体方面的原因(须附镇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和相关资料),并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健康而提出的辞职;
(3)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个人辞职,财务部方可依规定给予结算工资。
(4)公司所有职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总监(含)级以上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半月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单》,试用期职员离职申请应七天前提出。
(5)所有辞职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填写《离职申请表》,申请得到批准后再办理离职手续,并离职前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并不予以结算工资。
2、辞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辞退:
(1)试用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2)对工作不负责任,表现欠佳,经教育无效者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调换岗位仍无法适应者;
(3)数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屡教不改者;
(4)不服从管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者;
(5)由于公司经营不景气或组织结构调整需要裁员。
(三)自动离职
1、自动离职条件
(1)对未准辞职,而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或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2)请假期满未回公司工作又未向公司续假达三天(含)以上者。
2、员工未经正常渠道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擅自离职离岗,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若对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失。
3、重要岗位员工因自行解除双方雇佣关系导致企业重大损失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四)开除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开除:
(1)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2)不服从领导,不执行上级工作指令,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
(3)威胁、恐吓、危害管理人员和其他同事正常的工作和人身安全者。
(4)偷窃公司产品、开发信息、文件制度、员工财物或泄漏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
(5)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聚众闹事,破坏正常工作秩序者。
(6)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有流氓行为或道德品德极为败坏者。
(7)不忠于公司事业,贪污受贿,索取回扣,公报私仇,严重损害公司名誉和信用者。
(8)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伪造(包括与人串谋)公司记录文件、帐单等人为掩盖事实真相,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
(9)触犯国家有关法律造成犯罪,触犯刑律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判刑人员。
(10)对于违反上述条件者经公司核准开除的人员工资不全部发放,仅发放基本工资的30%作为遣送费并永不录用,如果开除人员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权利直至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五)离职程序
所有由部门主管(经理)行政部总经理审批后生效,生效后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者,财务部方可依规定给予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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