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可以改名字。
派出所改名字流程:
1、填写姓名变更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由父母或者监护人陪同,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填写申请报告,已满十八周岁,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填写申请报告;
2、到街道或单位开具证明,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具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写申请报告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走的地区由派出所向上级部门申请签字,具体要依据当地规定执行);
5、公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超过16周岁要求更改姓名需要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未满十八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薄;
8、提供新的户口薄,身份证,2张免冠(不带帽子,头发不遮盖脸部)1寸照片,交给户籍部门做新的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改名字需要哪些理由
一、改名字需要哪些理由
1、改名字需要以下理由:
(1)在同一单位或同一学校,以及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改名字的程序是什么
1、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
2、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3、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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