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参加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具有长春本市户口,且居住及连续参保时间均满三年以上;
2、未落户的儿童参加医疗保险后,可持父母户口办理,父母应是长春本市户口,参加长春市医疗保险,且居住及连续参保时间均满三年以上,双方父母有一方满足以上条件即可;
3、参加长春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
4、大学生,无户口及参保年限要求;
5、外五县患者需到各地区医保局审批。
办理地点:
开通低自付大病补助的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到11:30下午13:30到16:30(冬季下午为13:00到16:30)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障卡
2、居民户口及户口复印件(户主页与本人页各一份)
3、彩色免冠相片两张
4、两份《
5、近期病历、诊断书及与疾病有关的材料
办理流程:
1、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提出低自付待遇申请,经专家认定后,填写长春市医疗保险低自付大病审批表(一式两份),到低自付大病补助审批(病种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办理待遇审批)
2、患者本人或父母参保时间难以认定,或者患者情况复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难以判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情况说明后,到医保局进行确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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