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泉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二、阳泉医疗广告审批条件
1、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2、发布医疗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三、阳泉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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