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泉市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二、酒泉市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受理条件
1、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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