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德镇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怎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
第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二、景德镇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八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多个申请人共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应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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