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泉药品广告审批条件
1、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3、申请的药品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阳泉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广告申请电子文件;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5.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
7.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三、阳泉药品广告审批法律规定
《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局令21号)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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