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有什么法定事由?
时间:2023-07-31 17:32:47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法定事由: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送交权利文书+签字、盖章或证明到达;

发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到达或者应当到达;

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

下落不明登报:国家级或者省级;

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

(二)债务同意履行义务。

同意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等;

债务承担:构成对原债务人债务承认的,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三)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撤诉的视为未提起;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两个债权均中断。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还有几种法定事由:

(一)起诉。起诉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起诉撤诉、申请仲裁、支付令等也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请求。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的意思表示。对于请求的事实,权利人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三)承认。承认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权利存在并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承认原则上应由义务人本人或其有权代理人向权利人本人或代理人作出,对第三人所作的愿意履行义务的表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承认的行使,可以是直接承认权利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也可以是能够证明义务人所负义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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