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防城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的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三、防城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的材料
注销登记申请书
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清算报告
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四、防城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的条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全文5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