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条件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东莞市户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业务满一年或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4、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享受期限
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就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并不是无期限领取,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如何办理申领手续
(一)参保人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须在解除劳动关系60天内)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一份;
2、《广东省东莞市失业职工证》或《东莞市农业户口务工人员失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或《核准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业主提交)或劳动部门提供的争议仲裁通知书或法院的诉讼裁决通知书;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贴于《失业保险金申请表》规定框内);
5、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二)注意事项:
1、对于没有社会保险IC卡的参保人,除了上述资料外,必须提供广东发展银行存折的复印件;
2、对于再次申领上次失业尚没领完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允许其再就业后未参保和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的情况下,凭用工单位开具不续用证明,经劳动部门确认并在原《失业证》上注明××年××月第二次失业的意见(盖章)后,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3、参保人需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上劳动部门盖章时间的60天内向社保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超期办理的,按每超过一个月扣除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扣除。
四、待遇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
本市户籍失业者,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者再次失业时,核定领取待遇的期限可与上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其中,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只能领取上次失业尚未领取完的待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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