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的者,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相应的基本待遇。
举例说明:张先生从2007年11月到2008年4月每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552元(2006年9月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690×80%=552),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注:失业保险金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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