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验、证据收集等方法,对交通事故发生之事实、形因、各方责任分担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确定各方当事人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的依据,但其行为本身并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处置,是一种非行政行为。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包括: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结果责任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责任定性什么意思
有违法不一定有责任,无违法肯定无责任。”事故责任的有无,跟当事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有着直接关系,而且还必须是对哪些事故的发生起作用的交通违法行为。
1、证据说:责任认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它并不能归类为鉴定结论,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2、确认说。这种观点认为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而行政确认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将行政确认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立,有失偏颇。
3、行为说。此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基础。论述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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