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租房续租条件
时间:2023-03-29 11:11:49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广州公租房续租条件是怎样的呢?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最新政策,近日,广州市住建委、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3类人员可优先配租,政策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住建委、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2类来穗务工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申请公租房,可以家庭名义或是个人名义申请,其中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原则上配租单间,而高级技能人才等可通过积分优先配租。据悉,《实施细则》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2011-2015)》,广州“十二五”期间要建设19万套保障房,约可解决98万人的住房问题。但由于每年都超额完成年底计划任务量,截至2014年,新开工筹建保障性住房215346套。其中,2014年推进4个区来穗人员公租房建设试点,落实项目6个、计划建成来穗人员公寓12554套。

若配偶为广州户籍不适用本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一是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二是高级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可以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

其中,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若来穗务工人员配偶为广州市户籍的,则按照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但针对上述两类人群,还有多项细化要求,如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需同时符合7项条件。

配租成功却弃租5年后方可再申请

根据《实施细则》,一旦配租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放弃配租资格的,5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实施细则》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内,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等,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承租人未及时申报,一经查实,将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在配租方式上,将采取积分和摇珠相结合的方式。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3类人可优先配租:

1.高级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2.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中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

3.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献血,或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累计超过50小时的申请人等。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7种情形要收回房屋:

1.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二、公租房配租顺序如何?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三、最新广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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