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商标异议期限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若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或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则也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期限的规定如下:对于已经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 标 初 步 审 定 后 如 何 提 出 异 议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初步审定后,对于初步审定公告中指定公告人提出的异议,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此,商标初步审定后,当事人对初步审定公告有异议的,应在30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否则将无法获得核准注册。
商标异议期限的规定如下:已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或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规定,若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则核准注册;如有异议,则可在初步审定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此,当事人对初步审定公告有异议的,应在30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否则将无法获得核准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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