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必须遵守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一般为有效条款。仲裁协议必须规定以下三项内容:一是明确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通常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生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本条未规定既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条款无效。第二,应该有仲裁事项。即申请仲裁。
一般来说,有必要澄清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申请仲裁。如果合同双方属于长期合作关系,在前一份合同完成前,双方签订一份有仲裁条款的新合同,且两份合同的履行有一定的交叉,会导致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有的属于仲裁管辖,有的属于诉讼管辖。因此,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会产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不仅要仲裁,还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时,应将未约定仲裁方式的原合同纳入新的合同争议条款。第三,设立仲裁委员会。
双方必须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即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指明选定哪个仲裁委员会。只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具体仲裁委员会的,或者约定两个仲裁委员会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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