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若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保证合同亦应作相同处理。

这主要是因为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其效力往往受到主合同有效性的直接影响。
然而,若保证人和被担保人事先约定,明确否认了主合同与保证合同间的附属关系,同时又约定即便发生主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人依然有义务向债务人为债务提供担保责任,那么在此种特殊情况下,尽管主合同已经宣布无效,保证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