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无效婚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若在当地的民政局收到相关的离婚请求后,进行审查并发现夫妻二人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他们将按照规定收回结婚证书,而非为其颁发离婚证书。
对于无效婚姻的解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应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当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确认确实存在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结婚证书,宣布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同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出适当处理。
最后,如果属于无效婚姻,则无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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