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汽车等动产的时候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如果办理登记的,能够对抗第三人。据了解,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是为了保护好双方的权益。在办理汽车抵押手续时,借贷双款方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署出借人的姓名,这样,该车辆就不能随意的租借或者买卖。若是该抵押车辆在借款期间出现任何损失,则需要出借人加以赔偿。若是超出借款时间,出借人就有权将该车辆转让或者买卖,所得资金用作偿还出借人所损失的资金。
一、借钱的担保问题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应特别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有时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产、车辆、股权、产品等作为借款的担保,此时需要注意,对于房产、股权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生效,对于车辆、产品等动产,出借人也要实际占有,否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在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条款中,如果双方约定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时,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认为该条款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出借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一般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因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的价值较大,法律对这类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即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例如,甲将其汽车卖给乙并已经完成交付,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该汽车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但如果甲又背着乙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进行了登记,乙就不能以事先已经取得该汽车所有权而对抗丙,丙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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