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科根据来访群众填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申请表》,初审明确致害人、损失状况和调解请求。
2、信访科根据支队主管领导的批示,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按辖区当日内转交相关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应根据轻重缓急,在三日内进行现场初查,制作初查报告报信访科审查。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审查意见,将《申请表》返回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副本和答辩通知书送达被控致害方,告知其在十五日内答辩并负责提供有关证据。
4、被控致害方按期提交答辩的,信访科应于收悉答辩材料的当日内填写《立案登记表》并通知相关监察大队,被控致害方逾期不提交答辩的或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处理的,由信访科制作《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信访科或监察大队可采取现场勘验,拍照、录音、录像、询问当事人,检查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等手段以得到弄清事情原委的目的,于立案7日内将调查报告并现场材料报支队务会审查。
6、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按管辖由信访科或监察大队书面约见致害方,由主管支队长与致害方就案件的要害问题进行认定。
7、由主管支队长主持召开受害、致害双方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调解会,监察人员陈述调查意见,当事人双方就致害责任、是否赔偿、赔偿金额等问题公开辩论,信访科制作会议纪要。调解会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8、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意见后,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加盖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对达不成赔偿协议或一方不参加调解会的,信访科制作《污染纠纷调解终结书》,由相关科队送达双方当事人。
9、案件终结后,信访科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1、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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