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可见,环境污染致害责任中的“环境”,仅仅指的是自然环境,它是我国目前有能力加以保护并且必须加以保护的各项环境要素的总体。环境污染致害,就是由于人类生产、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向人类生存的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等有害物以及噪声、臭气等有害因素,这些污染源进入大气、海洋、水体、土壤、动物、植物等各项环境要素,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并使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使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妨碍。
2不通过污染环境的方式,而通过其他方式对环境进行破坏的,不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比如滥伐树木、滥捕鱼虾、诱发森林大火烧毁森林。
3环境污染与公害是不同的。公害指的是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公众的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的危害。公害既包括环境污染,也包括环境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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