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消除危害,并赔偿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除责任。
新近具有代表性的判例:第三人的财产损害、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环境污染损害
(一)第三人的财产损害
意大利最高法院新近确认了遭受财产损害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4)该案例涉及一位女士,由于她的丈夫在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汽车撞倒导致重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该女士为了照顾丈夫而辞去了自己的教师工作。意大利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受害人的妻子遭受的损害同样属于直接损失,是使其夫遭受损害的同一不法行为引发的后果。因作为主要受害人的其夫遭受的同一交通事故给妻子造成的不公平的财产损害也同样应当给予赔偿。由于交通事故致使其夫遭受损害,而事实上妻子辞职又是履行配偶问辅助义务所必须的,因此,对妻子的赔偿应当包括因不法行为导致其辞职造成的收入丧失。
意大利最高法院还确认,在该案例中,除财产损害外,因人身伤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因不法行为后果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均应给予赔偿。除受害人以外,其近亲属亦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二)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1998年前,意大利最高法院对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持否定态度。在1998年2月11日第1421号判决中,意大利最高法院确认了对人身损害(通常指交通肇事)导致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获得赔偿。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仅在受害人死亡时,方得请求。
意大利最高法院曾认为,不法行为使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或直接或间接地、但仅给受害人本人造成痛苦,而其近亲属受到的精神损害是该不法行为导致的非即时的、间接后果,属于不予赔偿的范畴。
自1998年4月23日第4186号判决起,意大利最高法院确认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当损害是不法行为必然引发的后果时,即使是非即时的、间接后果,但在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此,所有损害,包括不法行为通常造成的损害和由受害人人身损害造成的近亲属的损害都应给予赔偿。
(三)环境污染损害(dannodainqinamentoambientale)
有这样一个很特殊的由一座化工厂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由于该化工厂的锅炉爆炸引发大面积有害物质泄漏,给周边工业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该区内一位企业主称自爆炸事件发生后,严重的环境污染使该企业的产品无法出售致使企业被迫停产。另外,该企业主本人也直接受到了有毒性气体的侵害,由于健康受损,致使他不能正常工作和管理企业。
在损害赔偿诉讼中,一审法官认为财产损害表现为该企业主所持有的本企业股票贬值,但由于股票贬值是不法行为产生的间接后果,因此,不能赔偿。至于对企业主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不能证明二氧化烷中毒与精神紊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不予赔偿。
根据先前精神损害赔偿判例体现的精神,精神损害指因不法行为导致的暂时性精神紊乱,且精神损害赔偿以存在受害人人身损害为前提。显然,由过失犯罪引发的有毒物质泄漏、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不属于这种情况。在上诉审中,法官将问题提请意大利最高法院批复,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能够证明精神损害是由严重损害周边环境的污染引发的、且该污染是由《意大利刑法典》第449条规定的过失犯罪造成的,那么,即使不法行为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生物损害),也未造成财产损害,仍得给予赔偿。
在发生暂时性群体精神紊乱的情况下,应当由公共卫生部门对有毒排放实行定期监控并出具检验报告。在有毒排放未造成人身损害,仅仅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情况下,遭受有毒排放损害的受害人不能当然地获得同等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其后的司法解释,如果处在特定情况下的群体(比如在环境被污染的地区居住或工作),能够证明有毒排放造成了暂时性精神紊乱,并且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即使未造成生物损害也未造成财产损害,只要过失犯罪侵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同样可以得到(过失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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