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发布编号】京地税二[1997]16号【发布时间】1997-01-06【实施时间】1997-01-01【生效属性】无效
<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管理规定》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管理的通知已停止执行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26日)。
*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条例的通知》废止了本条例。《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下发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告全区无效各县地税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管,规范两税委托征收的工作程序,按照国务院税收征管条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财政局[1995]4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精神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委托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1997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通知》,制定本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收营业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代收手续费的函》。第二条根据加强税源监控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租赁住房税收征管,区县地税局可以确定区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为征收单位,委托其代征房屋(地)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第三条税务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指定有关人员为税务征收人员,专门负责具体的税收征收工作。第四条税收征收单位应当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并有出租房屋(土地)行为的军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的公款全额和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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