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出对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程序的决策之后,负责审理案件的公诉部门(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审判机关(如人民法院)需要以书面信函或电话形式向其本人以及其提供担保的证人进行详细的告知说明。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须严格依照通知的具体要求,前往指定地点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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