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法庭若决定对案件进行审判,则通常并不会通过电话方式予以通知,而通常会采取书面通知或其他更具仪式感的方式来传达给当事人。这便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例关于此问题的清晰规定,即法院在决定启动审判程序审理案件之时,应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书面形式详尽地通报开庭的确切时间和具体地点等关键信息。即使在被告人正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特殊情况下,法院亦会遵循相应的程序,通过适当的途径告知被告人有关开庭的详细安排。
至于具体的开庭通知方式,将会在法院所发出的送达通知中予以明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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