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都可以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房。
(2)建房申请人须持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批准手续。同时,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未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的,不得擅自占地建房。
(3)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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