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一般不得登记给城镇居民,可登记的有三种特殊情形:
1、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的。
2、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3、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
村民个人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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