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协议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订购、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按约定接受,购买价款过高的,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商品房基本情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格和总价的确定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六)装饰装修和设备标准承诺;(七)用水供应、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交付承诺及相关权责;
(8)公共配套建筑权属;
(9)面积差异处理;(十)办理产权登记事项;(十一)争议解决办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内容包含《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全部内容,开发商已按约定接受购房款,则商品房认购书等同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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