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所有权证书;(2)变更材料;(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税费等缴纳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
单位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其它均须提供原件):
1、《柳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5、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二、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次日8个工作日
四、实施单位及收费依据、标准:
1、柳州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收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工本费每本10元。
(如含转移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或办理减免手续;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权属证书工本费;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登记费减半收取。)
2、柳州市房产档案馆查档收费:
档案证明费:10元/宗
档案保护费:单位房产:5元/本;私有房产:3元/本
复印费:A4纸:0.5元/张;A3纸:1元/张
五、注意事项:
1、权利人为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为机关、事业、社团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单位自建房屋改、扩建、翻建的,提交(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建筑许可证》等规划手续原件,包括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施图原件一套(无原件的,提交由市城市规划档案馆提供的复印件一套,经申请单位核查市城市规划档案馆确无图纸存档的可不提交,应在申请表产权来源及有关说明栏注明);(2)土地使用权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3)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按房屋竣工的不同时期,提交竣工移交使用(结算)证明书或竣工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3、房屋设计用途变更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建筑许可证》等规划手续原件,包括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变更图纸原件(无原件的,提交由市城市规划档案馆提供的复印件一套;经申请单位核查市城市规划档案馆确无图纸存档的可不提交,应在申请表产权来源及有关说明栏注明);
4、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机关(事业)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文件(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港、澳、台、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另需提交有关公证手续原件;
5、房屋坐落的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原门牌已变更为新门牌的证明(收原件或收复印件核验原件);
6、房屋坐落的街道或小区名称、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地名办备案文件(收原件或收复印件核验原件);
7、房屋办理有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
8、大开间非住宅房屋重新分割办理变更的:
(1)、在建筑物内部重新进行分隔的,分隔方案都须报消防部门审批;
(2)、如重新分隔方案影响建筑物外立面的,改变建筑物内部主体承重结构的须经规划部门审批;
(3)、如重新分隔方案影响原权属单元对原公共部位的使用的,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如重新分隔方案改变原方案的公共部位的,须征得相关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9、领证时需提交权利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单;缴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权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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