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包括:
1、优先受偿权:禁止流质合同;
2、收取水果的权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水果;
3、保管义务: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而损坏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质押财产可能被破坏或丢失,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取质押财产,或者提前偿还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处罚限制: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转质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处分权。
(2)、出质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3)、代位求偿权。这是指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所享有的权利。
(4)、对质物的返还请求权。质物返还请求权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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