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川社险[2002]32号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加强对异地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管理,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发生,维护基金安全,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6号)的规定,特制定《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认证协查办法》(试行),现予下发,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实施范围
(一)已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区。
(二)市(州)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居住在县以上(含县)城区、乡(镇)、农村,属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所有离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验证的对象是,养老居住地与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跨市(州)的离退休人员。
三、从2002年7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需在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应向其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异地发放基本养老金认证书”(见附件1)。异地发放基本养老金所需的银行手续费、邮寄费、资格认证费,由离退休人员(不含按国家政策规定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个人负担。
四、离退休人员与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异地发放领取基本养老金认证书”后,由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离退休人员和养老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见附件2,一式四份),报本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
五、离退休人员养老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后同时,要及时报本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六、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两个“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基本数据库”:A库和B库。A库为本市(州)所有转出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库;B库为外市(州)所有转入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库。
七、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每年接到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后,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退休证,到养老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能办理相关业务的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对饮食起居不能自理、因病长期住院或卧床在家无法到养老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的年老体弱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亲属(或委托人)凭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离退休人员本人的户口或身份证,退休证及亲属(或委托人)的身份证代办资格认证。
八、离退休人员养老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后,由离退休人员在一个月内将验证通知(原件)寄回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果报本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验证结果逐级上报至省。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信息,按月发放下一年度基本养老金。
十、离退休人员没有按规定办理认证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待认证后再予补发。
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办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的调查和工本费收费许可证,每人每次最高收费不得超过5元。
十二、各市(州)每年组织基本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认证时间为3月1日至5月底止。6月1日至6月30日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间协调联系时间。今年凡未开展基本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认证的,应于9月底前进行。
十三、省本级参保企业和省管森工企业中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实施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实行的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认证办法可根据情况继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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