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下列情况可以退房: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期限。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4、拿不到产权证。
5、无法得到贷款。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7、房屋质量不合格。
8、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10、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1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过约定的误差范围。
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目的。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