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财产租赁关系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但是委托合同的标的物有别于一般财产租赁,它是经由承租人选定的某种特定的机器设备,而这种机器设备又具有专用性而不具备普通性,因而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法律一般规定承租人享有租赁设备的留购选择权。
租赁公司之所以要购进机器设备,并非要取得或保留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而是要以此为手段获取利润。
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一、委托租赁特点
委托租赁,是指具有从事金融租赁业务资格的公司做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
(一)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二)委托租赁可以实现集团公司或关联方资金注入方式的多样化;
(三)委托租赁也可以使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的好处,调节客户税前利润,调整所得税支出;
(四)委托租赁可以使资金使用方和资金委托方二者关系清晰,便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委托租赁合同无效的后果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需要处理租赁物的归属及因合同无效产生损失赔偿问题。
一是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二是合同无效涉及的损失赔偿,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合同被确认无效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合同无效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全文7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