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回答这个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获得良好成果后,在无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权利将自动归属研究开发者。
研究开发者一旦获得了相应的专利权,委托人便可依法行使此项专利权。
如此可知,对于委托开发所产生的发明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归属,如果双方对此已经有明确的约定,就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若未曾进行这样的约定,那么相应的权利则应归于研究开发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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