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滞纳金上限
行政处罚滞纳金有上限的,滞纳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行政处罚所处的罚款金额。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
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三、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多久
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此条规定的期限是三个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六个月个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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