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给付的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交付财物。
2、支付金钱。金钱在法律上被视为特殊的物,在债的履行以及不履行时的责任构成上具有自身特点,故应作为给付的独立形态。
3、移转权利。是指不伴随物的交付而单独将某项权利移转于他人。
4、提供劳务或服务。
5、提交工作成果。即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力、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债权人提交工作成果。
一、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可抵作价款。
而“订金”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定金的具体含义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指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必须有交付定金的行为;
(2)定金担保的主合同,一般是给付金钱债务的合同;
(3)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限制,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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