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张敏、李强是某纯净水公司送水工兼纯净水销售推销员,实行按销售数量计酬,张敏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工资、薪金范畴;李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报酬范围。因送水属于同一项目,且有连续性,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去年12月份,他们根据销售任务应取得工资、报酬3000元。张敏实取得工资计算过程:张敏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350元(在政府规定的比例内),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3000-350)-2000]×10%-25}=40元。张敏实领取工资2610元。李强实取得报酬计算过程:纯净水公司要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劳务报酬发票时,要按报酬数计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0×5.55%)计165元,同时要代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440元[(3000-800)]×20%,李强实领取工资2395元。从上述计算分析得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最终取得的个人收入不一样。张敏与李强在同一单位打工,张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比李强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样的工作量每月多得215元。
打工者被聘用到同一单位、同一工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其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不一样。企业聘用的临时人员分为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是否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加薪、补贴等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如果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那么其劳动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的范畴,不征营业税。如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劳动所得属于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收入纯粹是一种劳务报酬,其要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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