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和税务代理人。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1)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具体含义如下:
①从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②从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
③从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①税务行政处罚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②税务行政处罚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②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③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④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名称,编码,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等,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缴纳罚款期限,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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