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存在公安局撤诉的问题。在一起刑事案件当中,公安局只负责立案、侦查,侦查完毕以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犯罪行为的,可以把案卷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如果检察院还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做出不予公诉决定,把案件退回,公安局也只能销案。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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