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议这一有效途径。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约国双方都要做出相应的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优惠的共识,而且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但是,当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其可以与税收协定网的结合成为可能,这便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和财务安排开辟了新的领域。比较常用的做法是:跨国纳税人试图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收中受益。这实际上就是滥用税收协定,即不应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利用种种手段达到享受其优惠待遇的目的。
纳税人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手法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
(1)设置直接的传输公司。假设A国甲公司有来源于C国乙公司的股息收入,但A、C两国尚未建立税收协定关系,A、C国与B国均有税收协定关系。A国甲公司又在B国组建一家公司丙,C国乙公司的股息可先支付给B国的丙公司,丙公司再转付给A国的甲公司。丙公司组建的真正动因不是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而是为了利用B、C国之间与A、B国之间的两个税收协定,迂回B国取得在C国本来得不到的税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B国的丙公司便被看作是一家滥用税收协定的传输公司。通过该传输公司,可以减少纳税人应纳预提税款。
(2)设置踏脚石式的传输公司。与第一类的假设基本相同。A、C国均与B国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而A国与C国之间没有协定关系。所不同的是,B国规定,丙公司支付给A国公司的投资所得允许作为费用扣除,并按常规税率征收预提税。这时A国甲公司可以在与A国有缔约关系,并提供有减免预提税优惠的D国组建一家公司丁,A国甲公司取得的来源于C国(非缔约国)乙公司的投资所得,可以先从乙公司支付给B国的丙公司,再转让给D国丁公司,拐了一个更大的弯,但同样可以得到税收协定提供的两方面优惠:一方面丙公司的计税所得可以大量地扣除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佣金报酬等支出;另一方面丙公司应在B国缴纳的预提税又可以在D国得到抵免,D国向A国甲公司支付的收入还可以享受协定提供有按限定低税率课征的好处。国际上对D国丁公司这类的第二道传输公司,称之为滥用协定的脚踏石式的传输公司。
(3)设置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许多国家对外缔结双边税收协定都有明确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向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条件的必要条件是,该公司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股权不超过一定比例(比如全部股权的25%)。这样,非缔约国的居民公司可以精心组建低股权的控股公司(比如占全部股权的25%以下),以谋取最大限度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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