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是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相关当事人与仲裁机构、仲裁庭以及法院之间的各种与仲裁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等项规则。
关于如何进行仲裁程序,各国仲裁法同样也对此作了相关规定。正因为如此,在英国以往的国内司法与仲裁实践中,合同如果是两个居住在英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即便只有由适当仲裁或仲裁条款这两个词组组成的条款,也是有效的,因为可以用1950年的《仲裁法》来弥补漏掉的细节。
在国际合同中,上述条款的效力就值得商榷了,除非就仲裁地点作出规定。例如规定在伦敦仲裁解决,或在伦敦仲裁的国际交易条款总是会得到法院的确认。可见,各国有关仲裁的国内立法,对仲裁程序同样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相比,仲裁法所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仲裁程序所涉及的问题外,仲裁法还就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做了专门规定,将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纳入各国法治的轨道。各国仲裁法通常都就仲裁协议有效性及其认定、仲裁裁决的补救办法,包括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认、撤销、执行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等。
因此,仲裁法是一国的国内立法,适用于所有在制定该法的国家境内进行的仲裁,无论当事人是否选择了适用,对他们均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仲裁机构或者国家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才对该特定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此项拘束力,也是当地法律赋予的。
此外,如果仲裁规则的适用违反当地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则,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适用。例如,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根据仲裁地的法律为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即便仲裁庭作出了裁决,该裁决也可能由于违反仲裁地或者法院地的法律而被国家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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