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新购买的房屋存在品质上的瑕疵,从理论上讲,寻求由建筑厂商赔偿数十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是完全合理并公正的。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却发现了质量问题的房产,只要它们还处于制造商提供的保修期限内,卖方就有责任承担起维修和修复的义务。如果卖方选择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或者故意拖延修复时间,使得修复时间超过了合理的限度,那么买方便有权自行启动修复工程,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完成修缮事宜。无论采取哪种修复策略,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害都应当由卖方全面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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