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于盗窃罪一案
时间:2023-06-11 09:30:09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忠于,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25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09)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于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忠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忠于在新乡医学院8号楼1单元楼道口,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盛某的邦德牌电动自行车撬开后盗走,后将车卖掉得赃款400元,赃款已挥霍,被盗车辆未追回。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00元;2009年3月4日4时许,被告人李忠于在新乡市卫滨区同中胡同24号趁邻居郭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活扳手将郭良东家的格力牌空调室外机卸下后盗走,并将赃物卖掉得赃款200元,赃款已挥霍,被盗物品未追回。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空调室外机价值人民币357元。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忠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忠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盛某、郭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于犯盗窃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忠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0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时龙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张子超

全文9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李忠于盗窃罪一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李忠于盗窃罪一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