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帅帅,男,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2月2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5月25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09)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帅帅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帅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7年12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帅帅伙同孙小臣、李鸿升、付新、谷庆庆(五人均已判刑)在焦作市修武县西环路通往杨厂村路附近,盗窃通信电缆40米,价值703.2元。
2、2007年12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帅帅伙同孙小臣、李鸿升、付新、董小波(已判刑)在焦作市修武县江旁庄纸厂后,盗窃通信电缆38米,价值922.26元。
3、2007年12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帅帅伙同孙小臣、李鸿升、付新、董小波在焦作市修武县西门新村村东附近,盗窃通信电缆100米,价值1578元。
4、2007年12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帅帅伙同孙小臣、李鸿升在焦作市修武县马道河铁道桥南侧,盗窃通信电缆50米,价值720元。
5、2008年1月3日2时许,被告人李帅帅伙同孙小臣、董小波、李鸿升、付新在焦作市修武县运河西街皮毛厂附近,盗窃通信电缆44米,价值958.76元。
6、2008年1月7日1时许,被告人李帅帅伙同孙小臣、董小波在焦作市山阳区苏蔺村4队,盗窃通信电缆26米,价值820.04元。
被告人李帅帅盗窃总价值5702.2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帅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修武县分公司职工薛x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李x、孙小臣、董小波、李鸿升、付新、谷庆庆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二份,同案犯孙小臣、董小波、李鸿升、付新、谷庆庆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帅帅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帅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帅帅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帅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嘉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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