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录音证据若符合法定相关条件,那么法院应当确认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法定条件如下:
1、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窃听设备,用来窃听录音的。
2、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比如录音时故意引导对方做某些回答,然后经过剪辑手段,获得一份有利的证据,这种证据也会认定为无效。
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比如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
4、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
5、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保留原始录音材料。
一、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是否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和质证
合法、真实、有关联的录音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候,需要对证据确认是否具有证明力,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果当事人仅仅只有一份合法、真实、有关联的录音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这份录音证据属于孤证。当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这一份证据时候,那么法院难以确认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二、债务债务纠纷案件中可以采用电话录音证据吗
1、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一方。也就是说债务人说话才能够对本人有约束力。如果他们不承认录音中是本人,建议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电话录音内容完整反映双方债权债务的内容,最好有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的,然后借钱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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