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持全部证件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时间:2023-06-08 22:34:23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他人将自己的房子抵押贷款,并放心地将相关资料全部交给对方,市民方某万万没想到,对方竟背着自己通过房产中介将那套房屋卖出获利。日前,案经两审,方某虽然得到了返还的房款,但房子没能要回来。

法院查明,南开区密云路某小区的一套单元房产权系原告方某所有。2002年4月,原告准备通过张某将此房抵押给银行,贷款6.6万元另购住房,并为此将房屋产权证及自己的个人证件全部交给张某。2002年11月,张某通过某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将这套房屋卖给赵某,得款10.6万元。整个买卖过程中,一直是由张某持该诉争房屋的全部相关证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方某认为,张某未经自己同意或授权,自行卖房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无效,据此要求被告赵某返还诉争房屋,被告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被告赵某辩称,诉争房屋价格适合,手续齐全,自己已经交齐全部房款并且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本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返还房屋。被告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辩称,张某持有诉争房屋及其所有人的全部相关证件,并按照程序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行为应视为合法。被告张某辩称,房屋买卖前已得到了原告认可。

另查,诉争房屋全部房款10.6万元已由被告赵某交齐,被告张某在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取走10万元,其中6.6万元用于为原告还贷款,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处尚有余款6000元。

【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经审认定被告张某以原告名义与被告赵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张某返还原告方某3.4万元,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在张某应返还的3.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返还原告方某6000元。

判决后,原告方某及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市一中院经审认为,被告赵某以市场价格购买诉争房屋,交付房屋款项并已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方某自行将房屋手续、印章、房屋钥匙、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交给张某,且方某已实际使用了出售诉争房屋的款项,应认定房屋买卖成立。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有义务对张某是否具有代理权进行审查,现张某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手续,故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应对原告方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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