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和买卖不破租赁关系是什么
时间:2023-03-01 19:20:24 4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强制执行实务上,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被执行人除了一处房屋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主张该房屋负担有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且承租人已全额支付了租金。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就当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抵押权往往是通过强制拍卖抵押物的形式实现的,这也就意味着租赁合同对于通过强制拍卖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继续有效,“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适用于强制执行之拍卖。

租赁权满足了强制执行之拍卖不破除租赁的构成要件,法院对租赁物拍卖之后,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虽然可以转让给拍定人,但原租赁合同对拍定人继续有效,承租人仍然可以继续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法院不得剥夺承租人的占有而将租赁物交付于拍定人。

一、哪些情况不能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1、以下这些情况,是不该原则限制的: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此外,如果租赁物所有人被宣布破产,法院在依法处置破产财产导致租赁物权利主体变更时,通常也被认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除了以上情况,在以下两种情况出现时,新房东也有权要求原租客腾让房屋:

(1)当事人另有约定

如果原房东与租客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内房屋的产权发生变动,租赁合同将于产权变更之日终止。那么房屋通过买卖产权完成变更后,原房东和租客的租赁关系就结束了,此时新房东有权要求租客搬走。不过这种操作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2)新房东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租客存在不按时交纳租金,或者擅自转租等行为,严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那么新房东可依照租赁合同(如果约定了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话)或者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租赁关系,让租客腾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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