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贵方在贩售赃物的过程中确实对此事全然无知,而对方又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文件来证明货物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那么这个问题便需要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再做决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若供应商确实不知其所销售之商品是他人盗窃而来的赃品的话,那么此类行为或许并不能被视作是违法的。
然而,在此类情况下,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贵方确实对所销售的物品的来源一无所知。
比如,贵方获取这些物品的途径是否合乎常规,以及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等等。
如果对方提供的证明文件能够明确地显示出贵方在进行交易时对于物品的来源并不知情,并且相关的情况也符合一般的商业逻辑,那么这无疑将对贵方的案件处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但是,最终的判决仍然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法律条款来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4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