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转为债权债务后,卖房人扣留买房人购房定金以抵偿损失,究竟该不该?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唐某购房定金1万元。
2012年4月15日,全椒人唐某经邻居何某介绍,购买温某位于全椒县千佛庵小区一套安置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26.38万元,唐某于一个月内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2013年11月底,温某将安置房钥匙交给唐某并要求支付下剩11.38万元购房款时,唐某拒接受钥匙,亦未支付购房款。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当年底经介绍人何某调解,唐某与温某达成口头协议。即唐某不再购买温某房屋,温某返还唐某15万元购房定金了结此事。随后,唐某将预付购房定金收条和购房合同原始件一并交给温某,温某分两次返还唐某14万元购房定金。下剩1万元购房定金拒付。温某表示其扣留唐某的1万元购房定金,是因唐某反悔购房,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在多次讨要未果无奈之下,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温某返还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开始的购房行为及后来的行为看,双方解除购房合同意思真实,双方之间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温某应偿还唐某下剩购房定金1万元。温某称因唐某违约才扣留购房定金以抵损失的理由,因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唐某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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